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石家庄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
(2023年修订版)
来源:运营分公司 时间:2024.01.02
一、禁止携带物品目录
(一)枪支、子弹类、军用或警用械具类(含主要零部件)
1. 公务用枪:手枪、步枪、冲锋枪、机枪、防暴枪、网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。
2. 民用枪:气枪、猎枪、运动枪、麻醉注射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(含空包弹、战斗弹、检验弹、教练弹)。
3. 其他枪支:打火机枪、仿真枪、催泪枪、电击枪、消防灭火枪、彩弹枪、火药枪、道具枪、发令枪、钢珠枪、射钉枪等。
4. 军用或警用械具:手铐、警棍、甩棍、盾牌、脚镣、警绳等。
5. 上述物品的仿制品。
6. 上述禁止携带军警物品除执行任务的军警人员以外人员禁止携带。军人、武警、公安人员、民兵、射击运动员等人员携带枪支子弹的,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,并严格执行枪弹分离等枪支管理规定。
(二)爆炸物品类
1. 弹药:炸弹、照明弹、燃烧弹、烟幕弹、信号弹、催泪弹、毒气弹、手雷、地雷、手榴弹、射钉弹、发令弹等。
2. 爆破器材:炸药、雷管、导火索、导爆索、导爆管、震源弹、爆破剂等。
3. 烟火制品:礼花弹、烟花、鞭炮、摔炮、拉炮、砸炮等各类烟花爆竹以及发令纸、黑火药、烟火药、引火线等。
4. 上述物品的仿制品。
(三)管制器具及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其他器具类
1. 管制刀具:匕首,三棱刀(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),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(跳刀),刀尖角度小于60度、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、双刃和多刃刀具,刀尖角度大于60度、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、双刃和多刃刀具,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陶瓷类刀具。
2. 催泪器、电击器、防卫器、弓、弩等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器具。
(四)易燃易爆品类
1.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:氢气、甲烷、乙烷、丁烷、天然气、乙烯、丙烯、乙炔(溶于介质的)、一氧化碳、液化石油气、氟利昂、氧气(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除外)、水煤气等易燃、助燃、可燃毒性压缩气体及其专用容器。
2. 易燃液体:汽油、煤油、柴油、苯、乙醇(酒精)、丙酮、乙醚、油漆、稀料(香蕉水、硝基漆稀释剂)、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及其专用容器。
3. 易燃固体:红磷、闪光粉、固体酒精、赛璐珞、发泡剂H等。
4. 自燃物品:黄磷、白磷、硝化纤维(含胶片)、油纸及其制品等。
5. 遇湿易燃物品:金属钾、钠、锂、碳化钙(电石)、镁铝粉、硼氢化钠等。
6.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:高锰酸钾、氯酸钾、过氧化钠、过氧化钾、过氧化铅、过醋酸、双氧水等。
(五)毒害品类
氰化物、砒霜、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以及硒粉、苯酚等。
(六)腐蚀性物品类
硫酸、盐酸、硝酸、氢氧化钠、氢氧化钾、蓄电池(含氢氧化钾固体、注有酸液或碱液的)、汞(水银)等。
(七)放射性物品类
放射性同位素等。
(八)传染病病原体
乙肝病毒、炭疽杆菌、结核杆菌、艾滋病病毒等。
(九)其他危害公共安全、列车运行安全的物品
1. 如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、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、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等。
2. 除导盲犬和军警犬外的活体动物。
(十)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持有、携带、运输的物品。
二、限制携带物品目录
(一)民用生活生产工具
1.菜刀、水果刀、餐刀、剪刀、工艺刀、工具刀等
单品刀刃部分在5厘米以上的禁止携带。
2.斧头、锤子、钢(铁)针、锥子(尖锐物)、铁棍等金属利器、钝器
单品长25厘米以上的禁止携带。
3.球棒、木棍等木质棍状物品
单品长50厘米-160厘米,且直径6厘米以上的禁止携带。
4.电动交通工具
以电能为驱动方式的代步交通工具,包括但不限于折叠电动车、电动滑板车、电动平衡车、电动独轮车等禁止进站,无障碍用途的电动轮椅除外。
5. 气球及可充气游泳器具
充气状态下禁止携带
(二)含有易燃物质的生活物品
1.酒类饮品
(1)包装密封完好、标志清晰且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4%、小于或者等于70%的酒类饮品累计不超过3000毫升。
(2)大于70%的酒类饮品禁止携带。
2.冷烫精、摩丝、发胶、杀虫剂、空气清新剂等自喷压力容器,染发剂、指甲油、光亮剂、洗甲水、防晒喷雾
单品不得超过600毫升(含),累计不得超过1000毫升(含)。
3.充电宝、锂电池
乘客随身携带标志清晰的充电宝、锂电池数量累计不超过3块,且单个额定能量不得超过100Wh,如未直接标注额定能量Wh,则可以按照Wh=V×mAh/1000计算。
4.打火机
累计不得超过2支(含)
5.安全火柴
累计不得超过10盒(含)
(三)其他
可能造成人身伤害及物品损害的其他类物品